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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全椒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辅助事务外包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全椒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辅助事务外包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辅助事务外包项目

数量:20000

单位:             

预算金额:450000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其中服务费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人民法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按规定应由邮政企业寄递。因此符合我院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辅助事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1471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30日 至  2025年01月0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江龙雨     

联系地址:全椒县襄河镇S206路北侧   

联系电话:18712010204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房产商务大厦三楼316室、322室     

联系电话0550-3801601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王艳     

联系地址:全椒县颐高人才公寓1605-1607室     

联系电话:15755185004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